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执5029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大**。
被执行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金立元,男,195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金立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876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2月2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104执50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楚 晋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薪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