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5执4597号
申请执行人全宇
被执行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全宇与被执行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全宇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全宇撤销执行申请;
二、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5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可新
执行员 张洪国
执行员 郎 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佳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