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

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民终21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胡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文,王忠原,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金立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法定代表人:鲁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源,辽宁奉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刘兴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虹,女,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世纪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4民初15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准予上诉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314元,减半收取21,657元,由上诉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忠星
审判员  关宇宁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赵琳
书记员闫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