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29执682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永发达五金建材经销处,住所地献县淮镇董庄村。
被执行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6号。
被执行人:陈鹏浩,男,1985年11月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献县永发达五金建材经销处诉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陈鹏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献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8日作出的(2018)冀0929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8273元、违约金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件受理费3464元、执行费2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理财产品、公积金、收益性保险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屋、无车辆、无投资、无股权、无理财性产品、无公积金、无收益性保险。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38273元、违约金2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金额计算),件受理费3464元、执行费22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冀0929执68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传波
执行员 宋国强
执行员 白胜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