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

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榆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胡立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46号。
法定代表人:金立元。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姜堰市。
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了(2018)辽0104民初156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恒展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沈阳劳动建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依照(2018)辽0104民初1564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欠款36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等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依法通过金雕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股权、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网络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021年11月15日,轮候查封案外第三人名下位于沈阳市××号××室、沈阳市××号××室,查封期限自轮候生效之日起三年,申请人有义务于房产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向本院申请续封,否则逾期后果自负,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2021年11月29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纯光
审判员  李炳玲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高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