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1财保208号
申请人:**,男,199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人:***,男,199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连,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人:王淑贞,女,194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丰县恒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常店镇锡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丰县。
被申请人***驾驶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环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过程中,与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申请人**、***之父**(已故)驾驶的335027F号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连、王淑贞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丰县恒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驾驶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1300000元。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连、王淑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丰县恒运达运输有限公司名下***驾驶的苏C×××××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