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市宏盛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802民初6632号
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宏盛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就本案和解事宜协商达成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417元,减半收取计51209元,由四川利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人民陪审员刘蓉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程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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