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确认工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严某某诉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确认工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8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高民一初字第594号
原告严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聂仲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中钢集团西安重机有限公司确认工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严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10元,退付其5元。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