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鑫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初73号原告:河南鑫联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环路279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东区)28号楼1层5号。法定代表人:金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大道329号。法定代表人:袁进军,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诉讼代表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马连。本院经审查认为,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属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的诉讼案件,因信阳平桥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为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辖区,本案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和协调处理纠纷,且已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吴孔玉审判员汪涛审判员吴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黄涛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