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绿翔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19粤0112执1453号广州市绿翔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绿翔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平康路10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268209994。
法定代表人:江海宇,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6403房。
法定代表人:庄东宁。
广州市绿翔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2民初728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绿翔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53894元并支付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缴纳该款,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原址经营,新址不详,经营情况不明。另经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9年4月16日裁定受理秦嘉成、刘泽钦对广州硕耐节能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案号为(2019)粤01破110号。
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表示无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基于被执行人相关案件已进入破产程序,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2执1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学洁
审判员  李治忠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