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8661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8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新洲二街雄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36634。
法定代表人:李邦奎。
委托代理人:向兰金,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住所地东莞市麻涌镇东太村东太路沙梨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XKRC62。
被执行人:叶常清,男,汉族,1982年8月2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叶贸易有限公司、叶常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1354301.2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叶常清名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望海路的房产,房产查封期限至2022年1月16日。因该房产已于2019年10月29日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拍卖,无法处分。
二、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叶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账户内存款3111.85元、平安银行科韵支行账户内存款134.05元、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账户内存款391.15元,因本案已办理诉讼受理费退费,退费金额为90903.16元,上述账户内款项用于抵扣退费金额。
三、已将被执行人东莞市嘉叶贸易有限公司、叶常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叶常清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申请执行人已退诉讼费90903.16元,已执行到位3637.05元,剩余87266.11元未执行到位。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满足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文超
审判员  陈文瑞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