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执恢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刘平庄村8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彬,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明华,北京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兴宾馆(北京市西三环中路十七号)。
法定代表人罗晓舫,董事长。
北京中建北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崇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1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给付人民币479.16万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8.7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新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冻结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持有的北京中泰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度为人民币伍佰壹拾万元的股权,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处置该笔股权。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对外投资和分支机构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在注册地经营,亦未发现有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国新兴工程建筑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崇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孟庆琳
书 记 员 夏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