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22执34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
法定代表人:邓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达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5322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确认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2018年12月21日签订的《施工质量、安全、经济责任合同》无效。二、被执行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421228.9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被执行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出云浮市郁南县××××项目工程一期(北部片区-通门镇××××)的施工场地。案件受理费7668.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7668.44元。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28897.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总局发出查询通知及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现场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处理情况如下:
1.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WV××××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查封拍卖并已成交,成交价为9739元。
2.本案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并扣划实控金额453元。
3.上述款项合共10192元,其中6333元转本案作执行费,剩余3859元作(2020)粤5322执314号案作执行费。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5322执3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符合条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时,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宾益生
审判员  吴 海
审判员  邱 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冼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