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5322执10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迎宾四路96号。
法定代表人:邓飞。
委托代理人:陈汉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二环中路82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邹展林。
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5322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截止到2021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尚欠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方雅苑二期(5、6号楼)工程进度款9682205.6元。起诉后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9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尚欠进度款8772205.6元,该8772205.6元由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1年11月5日前支付200万元;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万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2年1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剩余的772205.6元;若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时间支付任一期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余下所欠全部工程进度款,本案受理费39787.72元,由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21993.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在规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总局发出查询通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查询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处理情况如下:
1.本案裁定扣划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广东郁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两个账户(账号:8002××××5942、8002××××6589),共划得736907.1元。扣除执行费70510元后,已将剩余案款666397.1元退给申请执行人。
2.本案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120个小车位,80个摩托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申请人表示暂不进一步处置上述车位,本院暂不进行处置。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5322执10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符合条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理时,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郁清
审判员  宾益生
审判员  吴 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冼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