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民终2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迎宾四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汉,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江,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健,男,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乃忠,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双,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大道77号。
负责人:王立华,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绍权,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谢永斌,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上诉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健、***、原审被告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商贸物流枢纽区管理委员会、原审第三人谢永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应当对杨健是否为“铁路货场路一期”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予以进一步核实,并在核实清楚的基础上对本案予以综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40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瑜
审判员 方 红
审判员 刘鑫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一凡
书记员罗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