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5381民初5328号
原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罗定市迎宾四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785773600M。
法定代表人:邓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水生,广东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洁凤,广东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罗定市素龙街道兴华三路290号一层第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56089185XR。
法定代表人:陈成鸾,职务:经理。
原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定市裕景石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收到该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757650元,本院依法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76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已交付的案件受理费100000元,减半计算收取50000元,由原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光
人民陪审员 杨佐尧
人民陪审员 唐汉其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梅娴
李兆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