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端州区港海大酒楼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53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都城镇二环中路82号一、二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端州区港海大酒楼,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48***北路西侧市体育中心东北角东门商业街三层316至320卡商铺。 经营者:***,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11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96年7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镇远县。 原审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迎宾四路9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端州区港海大酒楼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2022)粤5322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一审法院收到上诉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端州区港海大酒楼递交的上诉状后,经本院授权,于2022年12月29日向上诉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端州区港海大酒楼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须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756元,逾期交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端州区港海大酒楼至今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端州区港海大酒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郁南县港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端州区港海大酒楼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