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金门蛋糕房与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403民初336号
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金门蛋糕房,住所地(天使集团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0MA4169HC9T。
经营者:王太岗。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赛男,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挪亚,河南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金明,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西路(南)2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752995A。
法定代表人:阎晓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彪,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艳,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东路17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2235428M。
法定代表人:张先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杰,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金门蛋糕房(以下称“金门蛋糕房”)与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自来水公司”)、第三人河南平棉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棉纺织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门蛋糕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挪亚、沈金明,被告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彪、朱艳艳,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世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门蛋糕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及第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322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3日晚,被告所属的位于卫东区建设路中段的原告店面下的自来水管突然爆裂,导致大量的自来水涌入原告店铺内,造成原告的糕点原材料、烤箱等严重受损。后被告对自来水管进行维修,仍未能挽回原告店内的各项损失。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自来水公司,要求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被告均不予理会。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
自来水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水管爆裂的事实。我公司在水管的维护管理方面不存在过错,本案中,发生爆裂的水管管道属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其建设于80年代初,早于地上房屋的建设,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与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安全保护范围内,后期楼房的修建是造成水管管道客观上无法进行更换的原因。我公司已尽到能够尽到的日常管理责任,对原告财产损失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原告确因水管爆裂产生一定损失,但对其主张的数额答辩人无法认可。被告对此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损坏的管道为第三人所有,并负责维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平棉纺织公司辩称,我公司只是将房屋租赁给原告,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的物品被水淹渍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不应当承担被水淹渍的损害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证据1、原告金门蛋糕房营业执照复印件;2、照片六张;3、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4、销货清单三张;5、河南隆基伟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4张;6、清单2份。
被告自来水公司对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质证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对证据4真实性有异议,清单的日期发生在事故之后,不能证明货物及机器的实际价值,也不能证明机器设备是否全部损坏或者部分损坏,损坏程度及损失数额均不能确定。证据5请求法庭核实。对证据6受损数额及同证据4质证意见。第三人平棉纺织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是原告证明的均是自来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原告的损失不是第三人造成的,与第三人无关,第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自来水公司提供一份自来水管线图,证明破裂管道的维护义务在第三人。原告质证表示该证据无法显示管道位置,无法显示爆裂管道的项目状况,不能证明维护义务发生转变。第三人同原告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依法提交并进行质证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金门蛋糕房租用第三人平棉纺织公司的房屋,房屋下面铺设有自来水管道。2016年3月23日晚,原告金门蛋糕房店面下的自来水管爆裂,导致自来水涌入原告店铺内,造成原告店内的物品、设备等受损。后被告自来水公司对自来水管进行了维修。
原告金门蛋糕房起诉被告自来水公司后,被告自来水公司以破裂的供水管道的实际管理者和楼房的建设单位是平棉纺织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平棉纺织公司为第三人。理由为:破裂的供水管道的实际管理者和楼房的建设单位是平棉纺织公司,且先有供水管道后有楼房,楼房坐落在供水主管道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或进行其他的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庭审中自来水公司称“管道的损害时因为平棉纺织公司在供水管道上违法建设房屋造成的,其存在过错”,“第三人平棉纺织公司系被告自来水公司的供水用户”。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来水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对金门蛋糕房因供水管道破裂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河南众友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价格评估结论:价格评估标的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总值为人民币伍万叁仟贰佰贰拾伍元整(¥53225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自来水管发生爆裂,导致大量水涌入原告金门蛋糕房店铺,造成原告屋内财物损失,对此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之规定,负责管理维护自来水管的义务人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自来水公司还是平棉纺织公司,二者谁是自来水管的管理维护义务人。根据《平顶山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专用的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水源、井群、泵站、水厂、管道、闸门、消防栓、水表、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安全供水”以及第三十六“公共供水设施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设计安装的计费水表处为界,水源侧的管道(含计费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规定,自来水管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另,根据被告自来水公司提供的管线图,可以看出水管爆裂漏点在自来水管水表南侧,为水源侧管道,与原告金门蛋糕房和第三人平棉纺织公司庭审述称的水管爆裂在总水表南边一致,本院予以认定,故自来水公司作为城市供水企业,对爆裂的供水管道负有维护管理义务。自来水公司未全面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存在过错,导致供水管道爆裂,自来水涌入原告房屋造成原告损失,故原告要求其承担因供水管道爆裂造成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自来水公司称水管爆裂系第三人在供水管道上建设房屋,造成管道损害,无法更换供水管道,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金门蛋糕房给付53225元。
二、驳回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老金门蛋糕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1元,由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烈贞
审 判 员  张小磊
人民陪审员  王 博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晓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