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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02民初2609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12月26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西段27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175299-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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