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2民初3099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西路南270号。 法定代表人:**新。 被告: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光明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约65岁,住河南省舞钢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豫鹰实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任华洋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