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11民初1541号 原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西路(南)270号。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神马大道后城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城村委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来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后城村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来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后城村委会支付自来水公司水费(包括水费、不征税自来水)271771.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71771.3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后城村委会负担。事实和理由:自来水公司系经工商登记、依法成立、经营居民生活用水等业务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水费,并代收不征税自来水(以下水费和不征税自来水统称水费)。长期以来,后城村使用自来水一直未按表计量足额缴纳水费,造成水资源大量浪费。2020年,根据有关部门的整改要求,自来水公司开始对沿线农村进行集中整治,后城村委会于2021年1月开始安装贸易结算水表(水表编号:×××23)一块,按表计量收费。此后,后城村委会共产生水费11个月,除已足额支付4个月水费外,尚拖欠水费7个月共计金额271771.35元未付。自来水公司多次向后城村委会催要,均被拒绝。为维护自来水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后城村委会辩称,一、自来水公司和后城村委会并没有具体签订供水合同。2021年之前,后城村委会作为用水方和案外人一直按照早期的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水费,从未拖欠过。在原合同还没有解除的情况下,自来水公司与后城村委会商谈自来水的用水问题,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合同最终没有签订。因此,双方的供水合同没有成立,更没有生效。二、自来水公司在后城村委会的原供水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以停止向后城村委会供水相威胁,并强要求向其缴纳水费,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需遵循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自来水公司若***供水合同,应概括承受原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并依据原合同履行义务。后城村委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年的缴费义务;三、自来水公司在履行用水服务中存在不当之处。作为供水方,***城村委会的供水系统年久失修,可能存在严重的渗水、漏水现象,在接替原供水服务后,始终没有排查过供水系统,且把水表安装在远离后城村委会的地方,不可避免的增加了后城村委会用水的损耗,损耗应由自来水公司负担;四、关于供水价格问题,根据2017年河南省水费价格收费标准看,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由原来的每立方1.1元调整后才1.5元,且根据河南省《关于规范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应当分类确定农村供水价格,合理制定水价、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健全水价调整机制。本案中,后城村委会的供水工程在自来水公司承接前完全是由后城村委会自建,而自来水公司在承接时根本不与后城村委会协商,而是单方面确定价格。综上,自来水公司向后城村委会主张支付水费没有合同基础。 自来水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水表照片一份、自来水公司收费管理-水表字典打印件一份、应收已收明细账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一份、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7]44号文件一份、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发改审服[2016]65号文件一份、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本院组织后城村委会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1月起,自来水公司与后城村委会口头约定由自来水公司向后城村供应自来水,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供水合同,2022年1月4日因后城村委会长期拖欠水费,自来水公司予以断水。其中自2021年1月份至11月份,后城村委会的水费分别为:9358.5元、14076元、24829.35元、45058.5元、48297元、33711元、34001.7元、37561.5元、30651元、34674.9元、22047.3元。诉讼过程中,自来水公司和后城村委会均确认2月、3月、4月、10月的水费已经缴纳。下欠水费255351.9元未缴纳。 另查明,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2017]44号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销售水量确定。其中后面所附河南省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表中显示城镇公共供水居民用水税额标准为0.35元。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发改审服[2016]65号关于自来水价格进行改革调整的通知中显示居民合表用户基本水价2.2元/立方米。 本院认为,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自来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自来水公司与后城村委会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且自来水公司已经自2021年1月起对后城村供应自来水至2022年1月,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故双方之间的供用水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故后城村委会应按照约定支付水费,自来水公司要求后城村委会支付下欠水费255351.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后城村委会不及时支付水费的行为确实给自来水公司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后城村委会应自自来水公司起诉之日即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关于后城村委会称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水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意见,因双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且后城村委会已支付了部分水费,故其辩称意见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水费25535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2年5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8.29元,由平顶山市湛河区高阳路街道后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2525.87元,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16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