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2民初266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矿工西路(南)270号。
负责人:**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牛熙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