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2民初121号
原告:***,男,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
被告:北京盛腾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南土门兴隆新城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0409752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隆县南土门兴隆新城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19188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盛腾兴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2021年1月30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