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0036号
申请执行人黄绍程,男,汉族,1957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银田路锦明花园1栋A2、A3座201-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64950R。
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郁南县连滩镇街道大昌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22751090668Y。
法定代表人刘锦新。
申请执行人黄绍程与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14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翁守成
执行员  柯冬惠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冯秉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