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友好建材经销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3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友好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负责人黄裕淡。
被执行人刘锦新,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郁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锦新。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友好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刘锦新、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80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402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锦新所有的广东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89379股。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上述查封财产以偿还债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查封财产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深国策资评字SZ[2018]090001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1100元(详见该评估报告)。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财产,竞买人麦倩仪以人民币160770元竞得上述财产,且已付清拍卖款。上述拍卖款在扣除拍卖佣金人民币10000元、受理费人民币24188元、执行费人民币2311.55元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得执行款人民币124270.45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郁南县锦新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郁南县都城镇五龙村委会工业园第七区之二(地号为220155931)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证号为郁府国用(2006)第0837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等待恢复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强制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依法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锐钊
人民陪审员  张汉新
人民陪审员  陈 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伟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