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11民初1186号
原告: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新建村张村队。
法定代表人:江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华,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联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立新居民组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陈梦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联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谢爱萍
审判员 陈庆敏
审判员 丁彩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江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