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联科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联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11民初633号
申请人: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大通镇新建村张村队。
法定代表人:江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华,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联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安铜办马鞍社区立新居民组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陈梦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联科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联科建设有限公司在铜陵市郊区处的工程款217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安徽绿洋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联科建设有限公司在铜陵市郊区处的到期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款2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姜盛春
人民陪审员  谢江德
人民陪审员  章继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