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粤53执163号
新兴县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颜增祥:
关于本院受理新兴县新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颜增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2016)粤53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颜增祥主动将执行款交至法院,本案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7)粤53执163号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
本院地址:云浮市天马行政区声屏路邮编:527300
联系人:曾法官、赵书记员联系电话:8989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