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3民初2675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808407。
***与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黄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建设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