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景尚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123民初2675号 原告:***,男,汉族,1956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肥西县法律援助中心专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808407。 ***与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黄山***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肥市经济建设开发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30012L。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合肥景尚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琪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