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民初3164号
原告: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TA3XJ3L,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三星镇瑞南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张琛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正平,江苏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724520072,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沙洲西路113号(华建大厦)805室。
法定代表人:丁传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鲁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陆卫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春
书 记 员 黄思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