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金杰达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339号
申请人:无锡***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B区(无锡市春峰机械铸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B区4号。
法定代表人:陆玉生。
被申请人:南通鑫维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北兴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亚博。
被申请人: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闸桥村26组。
法定代表人:徐昊。
被申请人:海门市三益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工房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申请人: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瑞南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张琛明。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兴悦。
被申请人: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滨海新区南京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殷永华。
申请人无锡***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南通鑫维玻璃有限公司、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海门市三益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南通鑫维玻璃有限公司、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海门市三益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的,查封、冻结措施的效力期限届满自动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复议的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洁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花锡蒙
书 记 员  张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