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

无锡某某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6339号之一
原告:无锡***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MA21EGLQ8P,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无锡市春峰机械铸造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芳玲,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5558073014G,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陆玉生。
被告:南通鑫维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2673916232B,住所地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北兴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亚博。
被告: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Y4D0D3Y,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包场镇闸桥村**。
法定代表人:徐昊。
被告:海门市三益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5250547XW,,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工房路**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MA1TA3XJ3L,住,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市三星镇瑞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琛明。
被告: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346409444N,住所,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兴悦。
被告: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6806633Q,住所地,住所地海门市滨海新区南京路**iv>
法定代表人:殷永华。
原告无锡***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无锡捷事达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事达公司)、南通鑫维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维公司)、海门市精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公司)、海门市三益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益公司)、南通市致和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和公司)、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俊阳公司)、南通市裕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1年12月14日,***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捷事达公司、鑫维公司、精诚公司、三益公司、致和公司、海门俊阳公司、裕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新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0元、保全费1520元,两项合计2280元,由***公司负担。
审判员 顾 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沁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