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双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23执保228号
西安市高陵区双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西安市高陵区双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2)陕04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00.00,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00的财物。冻结期限为一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23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于2022年09月06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