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6)豫0726执993号
***、济源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延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6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济源市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应当缴纳罚金645810.13元,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们(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们(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附:执行员陈天宇联系电话1352508****
收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
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410501637508********
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