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弘扬石油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与淄博弘扬石油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2民初289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6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告:淄博弘扬石油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高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弘扬石油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谭爱努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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