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门市新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4413号
原告:***,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新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荷塘镇良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14776476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岭头村炮头围三益围炮台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50740840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江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