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华润混凝土棠下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新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1255-1号
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棠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河滨1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萍,广东致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新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良村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余洪钊,男,汉族,1988年8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门市新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余洪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棠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99元,减半收取16499.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99.50元,由原告江门华润混凝土棠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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