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桂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桂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16执2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桂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华丰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07368724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凯军,重庆市江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桂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渝0116民初8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桂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1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2019年9月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851.28元;其中,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桂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751.28元、缴纳执行费50元以及支付本院民二庭移送执行***诉讼费50元[案号:(2019)渝0116执5222号]。经查,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9月16日,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桂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货款1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2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