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千姿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千姿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721民初5894号
原告:山东千姿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闫店楼镇马路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493767989F。
法定代表人:高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君,曹县普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姚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BE116T。
法定代表人:校啟超,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千姿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千姿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千姿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工程款1458155.5元(以145815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建设的工程经2018年7月13日最终结算确认工程款为2328155.5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70000元后,下欠1458155.5元至今未付。
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欠原告工程款1458155.5元属实。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原告为被告施工景观配套工程、电气工程、绿化工程。2019年11月5日,被告对原告施工的工程和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进行结算,确认工程款为2328155.5元。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70000元后,至今尚欠1458155.5元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对欠付原告工程款1458155.5元无异议,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458155.5元应予支持;被告应自工程结算之日2019年11月5日付清工程款而未付清,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请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千姿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1458155.5元及利息(以145815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山东千姿生态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62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13962元,由被告山东盖世万通电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盛圆圆
书记员韩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