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天空拆迁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民初2043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5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代理人:费章福,江苏致邦(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29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女,1947年12月30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祁栋,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新北区***石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石桥村,负责人:***。
第三人:常州天空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2号A1506,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常州天空拆迁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常州市新北区***石桥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常州天空拆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世友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谢益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