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通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惠州市通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民特132号
申请人:惠州市通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中山一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申请人惠州市通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9〕345号(终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不服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惠阳劳人仲案字〔2019〕345号(终局)仲裁裁决,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受理立案,案号为(2019)粤1303民初3035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劳动者***向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惠州市通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裁定驳回惠州市通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惠州市通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惠州市通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00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莉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