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安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3339号
申请人:佛山市安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沿江北路1号富弘广场8层A4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M1Y94H。
法定代表人:魏秋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柱,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小艳,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165号金鸥商住区13幢208号房、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790907Q。
法定代表人:林贵彬。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50458F。
负责人:石合群。
申请人佛山市安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5685.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安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5685.1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安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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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