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52号
申请人: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西民营工业园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501194C。
法定代表人:梁嘉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慧莉,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165号金鸥商住区13幢208号房、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790907Q。
法定代表人:林贵彬。
被申请人:广东天成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6844339736。
法定代表人:章少跃。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申请人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天成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天成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88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天成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883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14.18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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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