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152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上西民营工业园四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90501194C。
法定代表人:梁嘉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慧莉,广东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汕樟路165号金鸥商住区13幢208号房、2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790907Q。
法定代表人:林贵彬。
被告:广东天成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珠城路28号国瑞会展中心1幢17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6844339736。
法定代表人:章少跃。
原告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天成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91.28元(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财产保全措施未实施,佛山市东谷兴盛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3014.1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董留忠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