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新奥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4民初2206号之一
原告:广州新奥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大鹏街4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759413687Q。
法定代表人:宋日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显栋,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莎,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下蓬镇海燕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192790907Q。
法定代表人:林贵彬。
被告: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水荫路五十二号之三自编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9551897XH。
法定代表人:林海雄。
被告:吴海昌,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增城市,
原告广州新奥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吴海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新奥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奥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奥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新奥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璇
人民陪审员  李汉清
人民陪审员  骆国贤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