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8065号 原告: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滘镇五花村十一巷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臻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下蓬镇海燕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贵彬。 原告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中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并于当天向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没有按期预交诉讼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佳仕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