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执98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社区安置点C-16、17、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8705***66(1-1)。
法定代表人:张玉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强,安徽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1号北二楼203室、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370708(2-2)。
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有展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774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合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仲字第0774号仲裁裁决指定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学飞
审判员 吕爱来
审判员 赵俊山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星雨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