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8601执5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卫星社区安置点C-16、17、18、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78705596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1号北二楼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370708(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执行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汇款220万元,本院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除此之外,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5日、2019年4月11日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地产、车辆、证券等查控,除扣划银行存款39422.8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8280元后,余款11142.8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现场送达,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2019年4月29日,本院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9年4月229日,合肥仲裁委员会(2016)合仲字第0774号裁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巢湖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合肥九合园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278433.97元、经济损失249741元、交易费6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金(均待计)、仲裁费用59830元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到位2211142.82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群
审判员巨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