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执2604号
申请执行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宏业路9号院7号楼18层1813室。
法定代表人:姜智云,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北京市朝阳区。
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5民初13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85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789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161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即墨市振华街89号1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申请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暂不予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2852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789元,已受清偿31161元。经申请执行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环宇天蓝(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元凯
审判员  申家杰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