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204执10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罗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龙华东路龙岗花苑华龙阁首层商铺第11、13、14,组织机构代码668178626;
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燃化有限公司(原高要市**燃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高要市大湾镇伍演坦,组织机构代码74299441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定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燃化有限公司(高要市**燃化有限公司)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肇庆市高要区**燃化有限公司(高要市**燃化有限公司)坐落于肇庆市高要区大湾镇“五演坦”(办公楼)的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号:1686827号],由于该房屋已办理抵押,暂无法处置,本院经采取“四查”措施及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赵伟健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广恒